張濤
“雙十一”促銷活動臨近,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近日召開行政指導會,規范電商平臺短信營銷行為。會議要求,電商平臺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糾零售、金融等相關產品的短信營銷行為,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擅自發送營銷短信。
《民法典》規定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、短信、即時通訊工具、電子郵件、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。《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進一步指出,“短信息服務提供者、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,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”。但在現實生活中,濫發商業性信息現象一直禁而不止,成為一大頑疾。尤其到了“6·18”“雙十一”,營銷類垃圾短信更會呈現集中爆發,令消費者不堪其擾。
為此,每逢“6·18”“雙十一”等關鍵節點,工信部都會事先召集相關電商平臺和短信息服務企業開會,要求規范營銷短信發送,強化行業自律。提前打“預防針”很有必要,在此基礎上還應有進一步的舉措。“不得擅發營銷短信”強調了一遍又一遍,參會企業也一次次表明態度,但據統計,近年來“雙十一”促銷期間電商平臺的相關投訴中,營銷類垃圾短信投訴占比高達九成,且衍生出大量相關消費金融類垃圾信息投訴。
事實上,擅發營銷短信并不缺少罰則。根據《廣告法》第六十二條,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,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的,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。2015年6月,工信部發布《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,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的,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,予以警告,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,向社會公告。即便如此,擅發營銷短信的違法成本仍然太低,鮮有企業和商家因此受到處罰。
前不久有媒體報道,以營銷類短信為主營業務的某短信服務公司,在三年半時間銷售了153.41億條短信,相當于給每個國內移動電話用戶發送了10條短信,賺取毛利2.15億元,卻從未被運營商等扣分、處罰。在這種情況下,企業和商家難免有恃無恐,將法律規定當作耳旁風。
不得擅發營銷短信,說千遍還需罰一次。在要求電商平臺承擔主體責任,自查自糾短信營銷的同時,有關部門也應更好地承擔監管職責,加強投訴舉報受理,對于違規發送營銷短信的行為依法處罰,并通過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會公布,以儆效尤。
還應看到,平臺商家濫發營銷短信的背后,也有一些電商平臺“默認”注冊用戶同意直接發送促銷信息的潛規則作祟。《電子商務法》明確規定,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,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、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、消費者權益保護、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。有關部門應加強對電商平臺的監督指導,督促其盡快修補規則漏洞,刪除同意發送促銷信息的協議條款,避免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“被同意”。漫畫/陳彬